一、发放范围
具有长安区户籍,年满80周岁(含)及以上的老年人。
二、发放标准
80周岁至89周岁:每人每月50元;
80周岁至89周岁困难:每人每月100元;
90周岁至99周岁:每人每月100元;
100周岁及以上:每人每月400元;
注:100周岁及以上老人去世后,仍增发三个月的补贴作为丧葬补助费。
三、办理流程
(一)申请。本人持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(“80周岁至89周岁困难”需提供低保证或特困证)原件和本人银行卡(建议提供河北银行卡,非河北银行的需要提供12位支行代码),向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)委会提出申请,填写《长安区高龄津贴申请表》(或通过“石i民”APP线上申请)。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手续的,需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。
(二)调查。村(居)委会对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,对情况属实的,将证件材料和初审意见通过“石家庄市老年人津(补)贴审批发放动态管理系统”上报镇(街道)。
(三)审核。镇(街道)对村(居)委会上报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,对审核合格的,将证件材料和审核意见通过“石家庄市老年人津(补)贴审批发放动态管理系统”上报区民政局。
(四)审批。区民政局对镇(街道)上报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批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;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高龄津贴,由村(居)委会将证件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。
四、资金发放
1.我区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按季度发放,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;
2.新增对象从区民政局审批的当月开始计发。
五、动态管理
1.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身体健在情况有变化的,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于有变化的次月底前及时主动告知村(居)委会,申请人转区或去世后,次月停发高龄津贴;
2.对虚报、隐瞒、伪造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立即停发、追回已领高龄津贴,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
3.按照《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明确高龄津贴生存认证时间的通知》,申请人于每个月要进行认证,认证时间每个月初进行高龄认证,认证方式为民政智能认证系统(或“石i民”APP)线上认证,有特殊问题的要配合镇(街道)、村(居)委会线下辅助认证。如未及时认证或不配合认证,将停发申请人高龄津贴,后期不予补发。